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鸭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13】23号
为加强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鸭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丹东市鸭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鸭绿江:从燕窝水源取水口下游150米至铁路水源上游2700米(夹心岛下游丁字坝外侧),及两侧鸭绿江航道靠近中方一侧的边界线和中方防洪堤外侧之间所围成区域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爱河西支:从鸭绿江汇合口至上游1500米及两岸防洪堤外侧之间的水域和陆域。
二、鸭绿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为非开采和非旅游区,禁止在该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
(三)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洗车、洗衣、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
(五)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六)挖沙、取土;
(七)设置油库;
(八)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九)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